求职人员登记表 (09年3月6日起试行)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虚龄: 婚姻: |
照片 | ||||||||||
户籍: 现住:: 身高厘米: 市斤: 学历: | |||||||||||
毕业院校: 所读专业: 毕业年份: | |||||||||||
身份证号码: | |||||||||||
身份证地址: 邮编: | |||||||||||
现在住址: 邮编: | |||||||||||
工龄: 特长经验: 有何证书: | |||||||||||
从业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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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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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地点: |
吃: 住: | ||||||||||
待遇要求: | |||||||||||
联系电话: | |||||||||||
介绍协议
甲方(求职人): 乙方:象山县金桥职业介绍所
甲方需求职,现委托乙方介绍,双方协议如下:
1. 甲方须按乙方规定交纳登记费,乙方收费后不能保证给甲方找到职业,不管介绍结果如何,登记费不退。但如有对口的招聘,仍然可以介绍。甲方的成功费应在与招聘方见面前预押,招聘方不要的可以退回。
2. 招聘方如果已经同意录用或试用,而求职人自己不去上班的,不退介绍费。
3.求职人同意:只要去上过班的,就不再退回介绍费。
4.应聘方未被录用或因信息变化,信息错误而未被录用的,可退还介绍费,但不退登记费。甲方其它损失,乙方不与赔偿。
5.甲方未被录用要求退还介绍费的,需当天回来并经乙方核实后方可退款。退款后不可再去上班。
6.甲方退回介绍费、成功费后又去上班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正。
7.甲方不可向第三者泄漏乙方提供的招聘信息,否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仟元。
8.甲方上班后,应遵守招聘方规章制度,如与招聘方发生纠纷,应自行解决,与乙方无涉。
9.乙方有甲方俏像的长期拥有权、使用权和公示权,甲方在乙方处的俏像档案和表格属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取走。
甲方: 乙方:象山县金桥职业介绍所 代表人: 2009年 月 日 | |||||||||||
介绍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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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介绍工作单位 |
介绍人 |
求职人签名 |
结果 |
退款日期 |
退款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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