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卖房(或地基)协议(7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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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卖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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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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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璜: |
年 份 | ||||||
房产证: | |||||||
土地证: | |||||||
契 证: | |||||||
过户税收及费用: | |||||||
说 明: |
出售原因: |
保底售价: 佰 拾 万 仟 佰 元 | |||||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人):石浦天门信息服务部
甲方有房屋出售(具体见以上表格),申明与他人无涉,现委托乙方出售,双方商议,达成协议如下:
一、该房屋全部保底出售价为 ,如果售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底介绍费计人民币 。如果售出价超过保底价,则超出部分人民币按 提成给乙方,乙方介绍费的计算方法为保底介绍费再加上超出分成。
二、经乙方介绍售出的房屋,其售出价不管有否达到保底售价,只要甲方同意出售,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保底介绍费,介绍费应在买卖契约或协议订立之时一次性付清(送交给乙方),否则加倍,并每天增付30元的滞纳金。
三、委托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委托期内,乙方如有买主,只要达到保底售价,甲方必须同意出售,并及时写契(或协议),将该房卖与乙方介绍的买主,不得借故任何理由拖延、推托、回避、反悔,否则甲方双倍向乙方支付介绍费,并承担一切后果。
五、甲方所委托房屋如有产权纠纷及其它纠葛,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六、委托期限满时,乙方如未能卖出此房,甲方应来乙方信息部办理好本协议的变更或取消手续,收回此房自行处理。但本协议继续由乙方保管并持有。如果甲方未来乙方介绍所办理好本协议的变更或取消手续的,则本协议继续有效。乙方自己把房子卖出或改变主意不卖的,应事前来乙方处办妥本协议的终止手续。否则造成乙方及他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七、如果买卖成交,订立契约或合同的时间、地点应在乙方信息部安排下进行。甲方不管何时回避乙方,与乙方介绍过的买主私自成交而逃避、或拖欠介绍费的,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双倍的介绍费,并每天加付30元的滞纳金。
八、委托期限满后,甲方今后如仍将该房屋卖与乙方所介绍过的买主及该买主的同一户人家及亲戚朋友等相关人员,仍应来乙方处订立契约或协议,并将介绍费送交乙方,否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双倍的介绍费,并每天支付30元的滞纳金。
九、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生效,甲方如若违约,除双倍补交介绍费、滞纳金外须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十、房屋买卖成交的认定:1、房产证或土地证已经过户;2、房屋买卖契约或合同已经订立;3、买方或买方亲友等相关人员已经入住包括租入或多次出入该房屋;4、有明显的成交迹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即为买卖双方已经成交。
十一、甲方如私自与乙方介绍的买主成交,而使乙方无法确定其成交价格的,则以本协议中该房屋的保底售价再上浮10%计算,作为该房屋的成交价。
十二、本协议中的滞纳金,如不能确定乙方开始违约日期的,则以本协议订立之日算起。
甲方: 乙方:石浦天门信息服务部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协议序号: 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