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合同书 编号: 年, 第 本, 第 号
甲方(求职方): 性别 虚龄 户籍 学历 婚姻 期望最低月收:
求职岗位1、 2、 3、 求职地点: 电话:
乙方(介绍方):象山大众人才职业介绍所 电话: 地址:石浦天门路29号
甲方委托乙方介绍职业,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1.、甲方已付登记费 元,该登记费任何情况下不退,超过六个月或者已经介绍成功过的都应重新登记、重付登记费。
2、介绍时,在与招聘方见面前,甲方应向乙方预押陪同费和介绍费。
3、 如果乙方陪同甲方去招聘方应聘的,甲方应按乙方规定向乙方支付陪同费。
4、介绍后,如果求职方自己不干的,甲方应按乙方规定向乙方支付陪同费和介绍费。
5、介绍后,如果求职方与招聘方谈判没有成功、未被录用的,甲方应按乙方规定向乙方支付陪同费和介绍费。
6、如果信息有误,招聘方不招工或已招好的,则陪同费和介绍费全部免除,但登记费不退,也不赔偿甲方其它损失。
7、如果介绍不成功,甲方要求退款的,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来介绍所退款。退款时应填写承诺书,并经乙方核实后
方可退款,退款应扣去约定的陪同费和介绍费。超过期限的,不予退款。
8、求职方咨询或接受招聘方地址、电话、等联系方法的,一切收费和押金不退。
9、求职方如果已经与招聘方谈妥去上班而又反悔不去的,一切收费与押金不退,并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整。
10、甲方退款后又回去上班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并加付滞纳金每天30元。
11、陪同求职方去应聘时,双方来回的交通费由甲方承担。
12.、求职方上班前应自己与招聘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后果自负。上班后,一切事宜自理,与介绍所无关。
甲方: 乙方:象山大众人才职业介绍所:经办: 收款人 年 月 日
介绍合同书 编号: 年, 第 本, 第 号
甲方(求职方): 电话 乙方:象山大众人才职业介绍所 电话:
乙方受甲方委托,将甲方介绍到 上班,甲方表示同意。双方订立介绍合同如下:
1、乙方申明该岗位工作辛苦,有一定的技术性,并对招聘要求和待遇及一切相关情况向甲方作了说明。甲方表示对此
已经了解并认可,表示有能力就任该岗位,不再有其它问题,也没有其它要求,愿意立即去上班。
2、双方同意本次介绍,陪同费为 元。介绍费 元,合计 并已经押取。
3、甲方应聘时,应自己对有关事项向招聘方询问清楚。上班前甲方自己应与招聘方订立劳动合同。
4、应聘时,求职方自己不干,不管什么原因,应支付陪同费 ,介绍费 。
5、应聘时,求职方未被录用的,应支付陪同费 和介绍费 。
6、招聘方不招工或已招好的,则陪同费、介绍费全部退还,但登记费不退,也不赔偿求职方其它损失。
7、求职人退款时应填写退款承诺书,并经乙方核实后方可退款,退款应扣去约定的陪同费和介绍费。
8、双方同意:允许退款的期限为 天,超期的,不管情况如何不予退款。
9、求职方咨询或接受招聘方地址、电话、等联系方法的,一切收费和押金不退。
10、求职方如果已答应招聘方去上班而又反悔不去的,一切收费与押金不退,还应支付乙方介绍所违约金伍佰元整。
11、甲方退款后又回去上班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延迟的,每天加付滞纳金30元.
12、双方来回交通费由甲方承担。甲方上班后,与招聘方发生任何纠纷及其它一切事宜应自己解决,与乙方介绍所无关。
甲方: 乙方:象山大众人才职业介绍所:经办: 收款人 年 月 日
退款日期 年 月 日,退款原因 ,扣陪同费 元,扣介绍费 元,已退 元。签名